航空承运商责任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MC99),我们将解释我们在乘客死亡或受伤、航班延误以及行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的责任。

免责声明

本公告根据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的规定发布。 本公告不可用作赔偿主张的依据,也不用于解释欧盟法规或《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而且也不构成航空公司与您签署之合同的一部分。

本公告的下列表述不准确:航空公司对于最高 128,821 特别提款权 (SDR) 的损失的赔偿主张不得提出异议。 根据欧盟法规和《蒙特利尔公约》,本公告的立场如下: 对于在飞机上或登机或下机时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最高达 128,821 特别提款权 (SDR) 的损失,航空公司不得排除或限制其责任,除非互相都有过失。 本文件中的所有特别提款权 (SDR) 金额均已根据 2019 年 12 月生效的法定增加额进行了调整。

航空公司对于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本信息公告概述了根据欧盟立法和《蒙特利尔公约》要求,适用于欧盟航空公司的责任规定。

死亡或伤害赔偿

对于因乘客受伤或死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存在财务限额。 对于最高达 128,821 特别提取权(约 160,000 欧元)的损失,航空公司对赔偿不得提出异议。 超过该金额后,航空公司可通过证明自己并非存在疏忽或其他过失,而为自己进行辩护。

提前付款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伤,则航空公司应在确认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之日起 15 日内提前付款,以满足紧急的经济需要。 如果乘客死亡,则此类提前付款不得低于 16,000 特别提取权(约 20,000 欧元)。

乘客延误

如果造成乘客延误,则航空公司应对此损失负责,除非航空公司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其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对于乘客延误的责任仅限于5,346特别提取权(约6,690欧元)。

行李延误

如果出现行李延误,则航空公司应对此损失负责,除非航空公司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对于行李延误的责任限于 1,288 特别提取权(约 1,610 欧元)。

行李毁坏、丢失或损坏

航空公司对于行李毁坏、丢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为 1,288 特别提取权(约 1,610 欧元)。 如果是托运行李,则航空公司即使无过失依然要承担责任,除非该行李存在缺陷。 如果是非托运行李,则航空公司仅在有过失时承担责任。

针对行李的更高限额

乘客最迟可通过在登机时进行特殊申报和支付附加费,而获得更高责任限额。

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损坏、丢失或被毁坏,乘客应尽快向航空公司写信投诉。 如果托运行李损坏,以及如果延误 21 天以内,乘客应在 7 天内写信投诉,此两种情况均从乘客自行对行李办理托运之日算起。

签约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实际运营航班的航空公司与签约航空公司不同,则乘客有权针对任一方提出投诉或损失索赔主张。 如果机票上已列明航空公司的名称或代码,则该航空公司即是签约航空公司。

起诉时间限制

向法院提起的任何损失索赔主张均应在飞机抵达或飞机应抵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信息基础

上述规定以 1999 年 5 月 28 日的《蒙特利尔公约》为基础,该公约根据欧盟法规 (EC) 第 2027/97 号(根据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修正)及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规在欧盟地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