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
旅程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国家是出发国家之外另一国家的乘客请注意,《华沙公约》中的条款可能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完全位于出发国家或目的地国家境内的任何航段。 对于前往、离开美国或许可的经停地点在美国境内的乘客,该公约及适用关税中包含的特殊运输合同规定,特定航空公司、此类特殊合同的相关方对于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已经证实的损害且每名乘客不超过 75,000.00 美元,而且最高达此限额的责任不应依据航空公司方的过错做出。 对于搭乘的航空公司并非此等特殊合同的相关方,或并非前往、离开美国或许可经停地点不在美国境内的乘客,航空公司对于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约 10,000.00 或 20,000.00 美元。 航空公司、此等特殊合同的相关方的名称在所有此等航空公司的票务处均可查询,并可根据要求进行核查。 额外保护通常可通过向私人公司购买保险获得。 此类保险不受航空公司在《华沙公约》或此类特殊运输合同下责任限制的影响。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表。 注意: 上述 75,000.00 美元的赔偿限额包括法律费用和成本,除非索赔诉讼所在州规定单独裁定法律费用和成本,不包括法律费用和成本的总限额为 58,000.00 美元。 本公告根据美国运输部 69-2-65 号法令的要求发布。 其并不反映可能适用于您的旅程的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 未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做出任何表述。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但乘客仍可采用更为有利的责任体系。 您搭乘荷航航班的旅程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如下:
对于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不存在财务限额,荷航可根据遭受损失的程度按比例提前支付,以满足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的人士的紧急经济需要;如果行李毁坏、丢失、受损或延误,荷航的责任限于 1,288 特别提取权(约为 1,610 欧元),进行经证实的损害赔偿。 如果行李的价值大于此限额,建议您在托运时申明托运行李超出适用责任限额的价值,或是确保您的行李在旅行前已进行足额投保;如果行李在运输延误时受损,则荷航的责任限于 5,346 特别提取权(约为 6,690 欧元),针对经证实丢失和成本进行赔偿。 如果旅程还包括由其他航空公司承运的部分,则应联系他们以了解有关其责任限额的信息。 本公告符合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的要求。